党总支、党支部选举工作条例
党字(200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指党组织关系在西安财经学院的各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是指党组织关系在西安财经学院的各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条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总支和直属支部应报党委、支部应报总支批准,并报组织部各案。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总支部委员会及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临时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参加选举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l—2人;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的总支设书记或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人,其中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7名或以下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九条 委员候选人按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条 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并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总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其候选人的确定办法同第十条。
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选出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的委员,报党委审批。选出的支部委员会的委员报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并由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到会人数无法达到应到会人数,可调整开会时间。
第十四条 当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总支经党委、支部经党总支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不算在应到人数之内:
l、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出国半年以上,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支部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第十五条 选举前,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 正式选举的工作及程序是:
l、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2、上届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3、大会进行选举:
(1)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看是否达到会议的有效人数)。
(2)产生监票人、计票人。
(3)宣布应选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4)发放选票(检查发出的选票是否与到会人数相符)并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5)投票。
(6)计票(首先清点收回的选票然后计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7)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
(8)由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的委员名单。
(9)宣布大会结束。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或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主持人确定;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候选人不得担任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者不能再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纪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甚至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