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党委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的党建工作,对学院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对本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党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列席党委有关会议。
第三条党委会议一般每学期不应少于两次。会议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由书记确定。开会时间及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条党委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按照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意见。
3.讨论通过本院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4.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5.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干部考核、监督等项工作。
6.分析党委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院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委、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7.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8.讨论审定本院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定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9.研究、安排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评优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10.研究、讨论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11.研究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对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2.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13.研究落实学院党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条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会议应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